2020年实施的新《证券法》从落实全面深化改革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、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完善,对上市公司而言,新《证券法》从融资、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将产生重大影响。最核心的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。
一、强化上市公司诚信经营理念
新《证券法》完善了股东权利征集制度,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,确立了先行赔付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。制度框架的构建与完善,增加了对上市公司诚信经营的要求。例如,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,该条对上市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再次敲响警钟,不诚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范围更广,承担的责任更重。
上市公司要进一步强化诚信经营,其重心应当在于合规管理建设方面。合规管理建设,是公司涉足资本市场的前提,更是上市公司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现实方法。公司业务有章可循,信息披露有法可依,才能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,才能减少公司融资的后顾之忧。
二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
新《证券法》对信息披露的修改幅度较大,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。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;完善信息披露内容;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;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。
这是保护投资者的迫切需要,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,因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根本途径是防患于未然,尽可能减少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,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便是信息披露。新《证券法》对信息披露方面内容的修改,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披露要求,需要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切实履行相关义务。
总体来看,新《证券法》完善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,第七十八条在原来“真实、准确、完整”的基本要求上,增加了“简单清晰,通俗易懂”的针对实践问题的要求。实践中有的信息披露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,行文冗余,让投资者看不完、看不懂、不愿看,信息披露流于形式,没有起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。新《证券法》有针对性地提出信息披露可读性、易读性的要求,需要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审慎对待。
细节来看,新《证券法》对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机制方面有所改变。就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问题,2014年《证券法》相应的第六十九条为发行人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才与发行人、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而在新《证券法》修订中,这一责任升格为过错推定责任,即默认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再除外。这一变化提高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举证责任的要求。
新《证券法》从多角度、多方位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,切实提升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。中国西电一直以来认真学习资本市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规范,把信息披露工作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。
三、提升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
相对于老《证券法》,新《证券法》专章设置“投资者保护”。明确了先行赔付制度、证券纠纷调解制度、代表人诉讼制度等,凸显了新《证券法》对于投保的立法宗旨和理念。需要强调的是,上市公司不仅应当将投资者保护看作其融资行为的法律义务,更应当将其视作自身的社会责任。
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,依靠的是各类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与共同建设,上市公司在此应当发挥更多的正面导向作用。在新《证券法》的背景下,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将自身业务做优做强,提高核心竞争力,并与投资者共享成长红利,这既是新《证券法》对上市公司的正向要求,也是上市公司获得长远健康发展的正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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